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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嬴亚洲7321com: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11期举办 聚焦“所有权的终结”

    发布时间:2022/11/23

    2022年11月20日晚7点,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11期在主教808成功举行。本次工作坊由法必嬴亚洲7321com2020级本科生柳婷婷、马颖和刘家骏担任报告人, 2021级法律硕士生王浩羽担任主持人。此次工作坊重点研读了美国学者亚伦·普赞诺斯基、杰森·舒尔茨所著的《所有权的终结:数据时代的财产保护》一书,活动包括读书分享、自由讨论和嘉宾评议三个环节。本书译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必嬴亚洲7321com赵精武副教授、中南大学屈志强讲师作为特邀嘉宾参与活动,指导老师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参与活动。

    读书分享环节,柳婷婷同学首先分享了对本书第2-4章内容的阅读感想,重点讨论了权利用尽原则、副本、云服务、数据流和许可协议相关问题。就权利用尽原则而言,柳婷婷同学认为,这是版权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实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副本拥有者(即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权利用尽原则及由此延伸的消费者权利都建立在有形副本的基础上,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消费者获取版权内容的方式经历了多重变化,由此也带来了副本的生存危机。在硬副本时代,区分作品和副本为用尽原则奠定了发挥作用的基础。

    在数字时代,副本的概念变得:。数字下载取代硬副本,成为获取版权作品的主要方式。而数字产品在出借、转售等方面无不与现行法律相抵牾。而就许可协议而言,柳婷婷同学指出,许可证是一种私人指定的法律形式,最初以非法复制的方式诞生于软件行业,如今已发展至数字媒体产品领域。许可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被重新定义,购买的商品被施加了许多限制。多数法院、学者和权利人仍认为许可协议是合同法的产物,但本书认为,将许可证根植于财产法是更优路径。许可证无法定义财产权,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应当依据交易的经济事实来判断,并将消费者占有或使用的时间、交易的支付结构和向公众传达的交易特征作为三个主要的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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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颖同学随后分享了本书5-7章的内容,重点分析了“立即购买”的谎言、数字图书馆的前景与危机和数据版权管理的问题。马颖认为,数字零售商正在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运用“立即购买”之类的营销语言掩盖其苛刻的许可证条款,以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使消费者在购买数字商品后才发现,其对产品的使用权限取决于零售商的选择,而非自己的法律权利。对此,书中提出了两种避免欺诈的方法,一是零售商改变许可条款,二是依赖披露交易突出事实的“简要通知”。图书馆面临着和消费者同样的难题,包括复杂的许可条款、不合适的技术和过时的法律。

    图书电子化使得出版商、供应商、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态势,权利被上游供应商和版权所有人所控制,作品的所有权变得极不稳定。对此,图书馆在制度和技术层面都做出了回应,如加强对供应商合同的控制,开发特殊电子书阅读器等。此外,数字版权管理和设备内部的秘密战争也值得关注。这最初是软件行业针对未授权拷贝行为制定的一种技术策略,但其正逐步从一种良性的认证形式转变为版权所有人监控和约束用户的“代码狱警”,使得用户的媒体设备被代码而非它们的主人操纵,极大地破坏了用户对财产的自主支配权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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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嬴亚洲7321com本书第8-10章的内容,刘家骏同学从数据权益的性质出发,探讨了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关系、数据权益与数据产品权益的界分等问题。刘家骏同学首先向大家分享了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提出的“权利束”理论,认为“权利束”理论对于解释数据权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权利束”理论可能在解释不断发展的数据权益方面彰显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刘家骏同学认为,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益,而数据产品整体上是一种无形财产。讨论数据权益时,需要对数据与数据产品作出区分。而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则具有不可分性,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使会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表现为数据权益的享有和行使应以尊重信息主体享有的各项信息权益为前提,且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数据权利。其次,数据权益重利用而非重归属,确认数据权益的目的在于保障数据的利用,立法应妥当平衡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最后,刘家骏同学认为,数据权益不能简单地以传统的物权理论来解释,而“权利束”理论为我们观察数据现象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依据这一视角观察,数据之上可能存在网状的权益结构,在确认数据权益时,应当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有效平衡。

    自由讨论环节,2021级法律硕士生苏乙拉结合三位分享人的报告内容,分享了自己的阅读体会。苏乙拉同学认为,《所有权的终结》一书讨论的主线核心问题可由其标题体现,即数字时代财产保护模式发生重大转变,传统所有权模式已被侵蚀、即告终结。引发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与所购产品之间的关系已发生转化:消费者不再能够占有和控制其所购的数字副本——要么根本不会取得副本,要么即使购买了包含数字副本的硬件产品,也仅仅只是受许可使用。推动这一转化的因素可以概括为技术、法律和市场三个方面。除技术的飞速迭代作用外,法律方面,数字时代基于对版权的保护和契约自由原则,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需要权利人许可,而这一许可一般是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可以任意约定,如限制使用方式,约定提供方可以单方变更(包括事后变更)和任意解除等等。市场方面,许可模式增加了竞争者的控制力与竞争力,备受其青睐;而许可合同往往复杂冗长,消费者难以理解,提供者采用的诱导性表述也会使消费者对其付款后享有的权利产生错误认识。

    嘉宾评议环节,中南大学屈志强老师首先就柳婷婷同学对权利用尽原则和许可协议的讨论作出了回应,认为数字时代“物”的概念的变化使传统的权利体系发生转变,进而产生了一系列连锁效应。屈志强由本书中的权利用尽原则联系到杭州互联网法院NFT第一案,结合判决理由,解释了该案所涉及的发行权用尽原则与本书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的相似之处,探讨了发行权用尽原则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否适用及如何规制的问题。

    随后,本书译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必嬴亚洲7321com赵精武老师为与会同学进行了全面而精到的解读。赵精武指出,美国学者亚伦·普赞诺斯基和杰森·舒尔兹提出“所有权的终结”,其原因莫过于“我的不再是我的”,许可协议和数字版权管理(DRM)使权利用尽原则逐渐失效,对现有的所有权概念造成的冲击,所有权的未来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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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及许可协议对所有权的冲击,赵精武表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许可协议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反而正在削弱所有权的前述制度优势,因为冗长、晦涩、艰辛的许可条件往往需要消费者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去逐条研究,但最终仍然可能在一知半解中被出版商施加诸多义务和限制。现阶段,由于许可协议在外观形式与合同极为相似,学者和权利人大多将许可证视为合同法的产物,本书作者却重新审视了许可协议而法律性质,主张许可证以财产权为基础。将许可证置于财产法的体系之中,可以解决原本不存在的承诺环节,使许可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意愿,也可以避免因坚持将终端用户许可协议视为可执行合同而给合同法带来的损害。因此,许可协议并不是合同,而是执行合同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财产所有者控制他人对财产的使用。

    数字版权管理也对所有权产生了冲击。赵精武指出,数字版权管理所面临的困境有二:一是任何用户都可以简单地一键下载,二是破解数字版权管理只需要有一个主动积极破解管理技术的人即可。尽管出版商们在一次又一次的信息技术更新后对不断强化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强度,甚至对发行、播放各个环节都施加了技术限制,推动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但盗版现象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而时至现今,数字版权管理对所有权的限制方式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产品不再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能。数字副本的便宜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为消费者不再可能通过降低价格转售产品来收回成本,电子副本多与特定设备直接绑定,除非消费者愿意承担更换设备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这也是平台经济模式下互联网企业常用的伎俩之一,以此将消费者圈定在自己运营的平台之内。

    面对所有权不确定的未来,本书作者倾向于从法律解释的层面改变现状,提出了避免虚假的所有权承诺、限制格式合同、将所有权人排除在《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条的适用范围之外、重塑权利用尽原则和重塑版权法等机制。对此,赵精武认为,作者理想中的所有权重塑状态是实现消费者进行有意义的选择,或是选择租赁模式,或是选择订阅模式,或是选择所有权模式,而如今的“许可市场”已被庞杂的定制化权利填充,这与财产制度目的完全相悖,重新定义适用于数字商品的所有权概念已经刻不容缓。

    赵精武认为,“所有权的终结”并不是指所有权的概念已经不再具备讨论价值,而是指所有权在未来或许会受到越来越多限制。“所有权的终结”更多的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观察视角,赵精武将其总结为三个层面:一是所有权被合同所逐渐取代,因为数字时代的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有体物交易模式;二是所有权被企业利用许可协议或用户授权协议限制,因为单纯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已经脱离有体物的“使用”功能范畴,超越了所有权积极权能的涵盖范围。三是所有权权能被拆分,以“不完整的所有权”或“权利束”形式建构全新的数据财产权。

    刘权老师对两位嘉宾的精彩点评表示感谢,认为三位报告人作了非:玫亩潦榉窒。刘权指出,本书作者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系统探讨了传统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赵精武的翻译非常准确流畅,实现了信达雅的有效结合。人类已进入数字时代,年轻同学应当关注新兴的法治问题,积极探索前沿法治理论。对于财产权保护而言,我们需要深度思考数字时代传统财产权和新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一方面,传统的财产权受到数字化的挑战,传统上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法律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当前的一些法律理念与制度亟需变革。另一方面,如何有效保护新型数据财产权,采取何种方式对个人、企业、政府的数据进行有效保护,属于全球面临的难题。最后,刘权提出相关问题仍需大家继续思考、讨论,并鼓励在座的同学们多阅读、多思考、多写作。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十一期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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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项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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